1、法律,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
(1)列入《法检目录》内的商品;
(2)入境废物、进口旧机电产品;
(3)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;
(4)进出境集装箱;
(5)进境、出境、过境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;
(6)装载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、包装物、铺垫材料;
(7)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、铺垫材料;
(8)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;
(9)出入境人员、交通工具、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、 货物和邮包等物品;
(10)旅客携带物(包括微生物、人体组织、生物制品、血液及其制品、骸骨、骨灰、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 的物品以及动植物、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)和携带伴侣动物;
(11)国际邮寄物(包括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、微生物、人体组织、生物制品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 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 际邮寄物);
(12)其它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的其它应检对象。
2、输入国 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。
3、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/协定,必须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关证书/证明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。(例如有些非洲国 家检验检疫水平较低,需要我国检验检疫机关出局相关证书)。
4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、结算的商品。